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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未经授权交易和超额交易的措施

发布日期:2020/6/12     阅读:789 次

防止未经授权交易和超额交易的措施


引言

2001 年 3 月,证监会向所有经纪行发出名为《分析挪用资产个案》的文件,同时为投资者印制名为《慎防钱财遭挪用》的单张,列出 10 种防止其投资被挪用的方法。我们希望透过证监会、经纪行与投资者携手合作,遏止诈骗活动的出现。
证监会现就防止另外两类不当交易活动(即未经授权交易及超额交易)的措施提供以下意见。
如果注册人采取以下建议措施,以防止本身受到不当行为影响,将可以避免涉及未经授权交易及超额交易的投诉及争议,而且亦会减少这类不当活动。证监会认为,凡商号未有采纳该等措施且未有设立任何替代监控程序,则可能会令人怀疑有关商号的内部监控程序是否足够,从而对其是否适宜继续获准注册一事构成负面影响。如果投资者与经纪行之间出现争议,而该等经纪行又没有设立以下建议的监控程序,则一般来说证监会将会较为倾向于作出支持投资者的推论。



未经授权交易

凡帐户持有人就交易提出争议,表示其本身并没有在该等交易进行前发出任何有关的买卖指示,或并没有授权有关客户主任或第三者操作其账户,即构成为未经授权交易的指控。很多这些指控都缺乏明确有力的证据支持,因此证监会必须考虑双方各自就有关事件的表述。在这种情况中,客户主任通常会声称曾接获有关指示或授权,但有关客户则表示情况并非如此。除非有任何足以支持有关投诉的适当环境证据,否则证监会通常都未能就有关投诉是否真确作出定论,因而未能信纳有关指控是否已达到所要求的标准。
未经授权交易分为几类,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客户主任在有关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透过该客户的帐户进行本身的交易。在某些个案中,注册人被指称曾代表有关客户进行超出授权限额的交易。在若干个案中,有关客户主任纯粹为赚取更多佣金收入,或为其本身投资的记账而进行该等交易。除此之外,有关的未经授权交易亦可能属于整个挪用有关账户持有人的股份或资金的计划其中一环。另一方面,在证监会处理过的一些同类个案中,有关客户准许客户主任或第三者动用其账户,但当其账户招致亏损时,获授权一方拒绝就有关损失承担责任,而账户持有人便会指称另一方作出未经授权交易。未经授权交易个案通常出现以下若干特点:



• 账户持有人并没有向第三者提供允许该名第三者透过其帐户进行交易的授权书。
• 账户持有人并没有向有关客户主任提供任何授权书,述明该客户主任获授权以委托形式透过其帐户进行交易,但另一方则声称双方有口头协议。
• 在该等个案中,我们难以确定有关的事实,因为并无任何记录可以证明有关帐户持有人曾经作出有关买卖指示或口头授权。
• 该等未经授权交易使帐户持有人招致亏损。

• 有关账户持有人声称对该等未经授权交易不知情,因为其先前没有复核由有
关经纪行向其发出的成交单据及账户结单,或根本从未接获任何成交单据及结单。
• 账户持有人在怀疑有人曾作出未经授权交易之后,并没有实时知会经纪行的管理层有关事宜。
• 向有关客户主任发出的买卖指示没有任何电话记录,因为有关经纪行并没有安装任何电话录音系统、或有关的录音带已循环再用,或有关的买卖指示当时是经由该客户主任的流动电话发出的。
以上若干情况明显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人操守准则》的规定。


给注册人的意见

以下列举经纪行可以采取的若干内部监控措施,以减低发生未经授权交易的
机会。
• 确保所有客户主任都知悉按照有关的规定,以下安排必需有客户的授权书:
- 由第三者操作账户;或
- 由客户主任以委托形式操作账户。
• 除非已从客户取得授权书,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第三者操作该客户的账户,不论该账户持有人与该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密切。
• 如果有关账户持有人已授权其客户主任以委托形式透过其帐户进行交易,应确保有关客户协议及经纪行的记录都列明该等账户是“委托账户”。
• 备存有关客户的书面交易授权的适当记录。
• 确保已安装电话录音系统。经纪行应保存收录有关的问题帐户的电话录音的录音带正本,直至其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完全解决为止。
• 尽量避免客户主任在接收客户买卖指示时,使用非接驳至电话录音系统的流动电话或任何电话。凡透过流动电话接获买卖指示,客户主任应尽快以书面就加以记录,或将其转驳至设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并尽可能把向有关客户就确认交易的通话内容录音。
• 尽量避免提供代存邮件安排。假如客户真的需要代存邮件服务,经纪行应将适当的风险披露声明交予该客户,并取得其书面确认,然后才执行有关的安排。
• 确保前线部门与后勤部门的不同职能(包括向客户发出成交单据或账户结单及为客户落盘的职责)获得区分,并由不同的职员履行。
• 拒绝接受非账户持有人的其他人士,将现金或第三者支票存入有关账户持有人的账户。
• 假如客户获准将款项直接存入经纪行的银行账户内,则经纪行应要求有关客户将载有该客户的姓名/名称、帐户号码及签署的存款单副本,交予有关经纪行的交收部门。
• 所有付予客户的支票应加以划线, 并只可以该客户作为收款人。经纪行应邮寄或亲自递交该等支票予客户,或直接存入该等客户指定的账户。经纪行不应将该等支票交予有关的客户主任。
• 定期向客户发信以核实其账户结余。凡商号未有设立类似上述安排的措施,则若出现未经授权交易的指控时,便可能会对有关经纪行的管理层产生负面的影响。


超额交易

为限制因现金账户客户交易活动而承受的风险,经纪行通常会就该等帐户的交易设定限额。现金客户必须确保其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并在交收日或之前交收其购入交易。然而,在不少投诉个案中,现金账户持有人虽然尚未依期交收其先前的购入交易或结清交收余额,但仍获准进行交易及继续购入大量证券。鉴于该等做法实质上将现金客户等同保证金客户,因此可能会引发以下问题:
• 客户(大多数为散户)未必能够充分地认识到本身已承担较大风险,尤其是他们未必理解到其交易实际上带有杠杆性质。
• 有关做法可能会鼓励该等客户从事超额交易。
• 就个别现金客户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财政状况而言,这种交易模式对他们未必适合。
• 经纪可能未有向该等客户充分地披露其交易所涉及的风险。
• 经纪行的信贷管理制度未必足以监察该等杠杆形式的“现金账户”。
• 经纪行须承受的潜在风险,将会远高于其预期来自现金客户的风险。证监会亦发现,在不少这类投诉个案中,经纪行甚少注意到有关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及投资经验。相反,按照业内惯例,经纪行通常会与客户主任签订协议,要求后者就其客户的失责事件承担责任。因此,经纪行会过于依赖客户主任的信贷能力。此举可能会引起以下的关注:
• 有关经纪行的信贷管理制度未必能充分反映该类客户的信贷风险。
• 就有关客户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财务状况而言,该等客户获给予的信贷额或交限额,对有关客户可能未必适合。
• 有关做法可能会鼓励客户从事超额交易。给注册人的意见经纪行可采取多项内部监控措施以尽量减低其须承受的风险,包括:
• 确保现金客户在结清逾期欠款前,不得继续进行买入交易。
• 密切留意出现未能依期清还欠款的账户,而若客户未能在合理时限内清缴欠款,考虑应否将其账户强制平仓。
• 确保客户主任全面知悉其受雇的经纪行的信贷政策及交收政策。
• 确保行事时遵照信贷政策及交收政策。
• 在授予客户的交易限额时,应顾及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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